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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责任险保险合同(太平洋保险)

时间:2023-07-25  来源: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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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有关规定,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一致,自愿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条款。

第一条  责任范围 
1、在本保险有效期内,由于被保险人所生产、出售的产品或商品在承保区域内发生事故,造成使用、消费或操作该产品或商品的人或其他任何人的人身伤害、疾病、死亡或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负责时,本公司根据本保险单的规定,在约定的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 
2、对被保险人应付索赔人的诉讼费用以及经本公司书面同意负责的诉讼及其他费用,本公司亦负责赔偿,但本项费用与责任赔偿金额之和以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责任限额为限。 

第二条  除外责任 
本公司对下列各项不负责赔偿: 
1、被保险人根据与他人的协议应承担的责任,但即使没有这种协议,被保险人仍应承担的责任不在此限; 
2、根据劳动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责任; 
3、根据雇佣关系应由被保险人对雇员所承担的责任; 
4、保险产品本身的损失; 
5、产品退换回收的损失; 
6、被保险人所有、保管或控制的财产的损失; 
7、被保险人故意违法生产、出售的产品或商品造成任何人的人身伤害、疾病、死亡或财产损失; 
8、保险产品造成的大气、土地及水污染及其他各种污染所引起的责任; 
9、保险产品造成对飞机或轮船的损害责任; 
10、由于战争、类似战争行为、敌对行为、武装冲突、恐怖活动、谋 反、政变直接或间接引起的任何后果所致的责任; 
11、由于罢工、暴动、民众骚乱或恶意行为直接或间接引起的任何后果所致的责任; 
12、由于核裂变、核聚变、核武器、核材料、核辐射及放射性污染所引起的直接或间接的责任; 
13、罚款、罚金、惩罚性赔款; 
14、保险单明细表或有关条款中规定的应由被保险人自行负担的免赔额。 

第三条  赔偿处理 
1、若发生本保险单承保的任何事故或诉讼时: 
1.1未经本公司书面同意,被保险人或其代表对索赔方不得作出任何责任承诺或拒绝、出价、约定、付款或赔偿。在必要时,本公司有权以被保险人的名义接办对任何诉讼的抗辩或索赔的处理; 
1.2本公司有权以被保险人的名义,为本公司的利益自付费用向任何责任方提出索赔的要求。未经本公司书面同意,被保险人不得接受责任方就有关损失作出的付款或赔偿安排或放弃对责任方的索赔权利,否则,由此引起的后果将由被保险人承担; 
1.3在诉讼或处理索赔过程中,本公司有权自行处理任何诉讼或解决任何索赔案件,被保险人有义务向本公司提供一切所需的资料和协助。 
2、生产出售的同一批产品或商品,由于同样原因造成多人的人身伤害、疾病或死亡或多人的财产损失,应视为一次事故造成的损失。 
3、被保险人的索赔期限,从损失发生之日起,不得超过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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