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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用水合同

时间:2023-08-02  来源: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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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于:
为了明确供水人和用水人在水的供应和使用中的权利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城市供水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经供、用水双方协商,订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第一条  具体合同内容  
1、用水地址、用水性质和用水量
1.1用水地址为                             。用水四至范围(即用水人用水区域四周边界)是                           (可制订详图作为附件)。
1.2用水性质系               用水,执行               供水价格。
1.3用水量为               立方米/日;               立方米/月。
1.4计费总水表安装地点为:                            (可制订详图作为附件)。
1.5安装计费总水表共               具,注册号为                    。
2、供水方式和质量
2.1在合同有效期内,供水人通过城市公共供水管网及附属设施向用水人提供不间断供水。
2.2用水人不能间断用水或者对水压、水质有特殊要求的,应当自行设置贮水、间接加压设施及水处理设备。
2.3供水人保证城市公共供水管网水质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2.4供水人保证在计费总水表处的水压大于等于               兆帕;以户表方式计费的,保证进入建筑物前阀门处的水压大于等于               兆帕。
3、供、用水设施产权分界与维护管理
3.1供、用水设施产权分界点是:供水人设计安装的计费总水表处。以户表计费的为进入建筑物前阀门处。
3.2产权分界点(含计费水表)水源侧的管道和附属设施由供水人负责维护管理。产权分界点另侧的管道及设施由用水人负责维护管理,或者有偿委托供水人维护管理。
 
第二条  供水人的权利和义务
1、供水人应监督用水人按照合同约定的用水量、用水性质、用水四至范围用水。
2、用水人逾期不缴纳水费,供水人有权从逾期之日起向用水人收取水费滞纳金。
3、用水人搬迁或者其他原因不再使用计费水表和供水设施,又没有办理过户手续的,供水人有权拆除其计费水表和供水设施。
4、因用水人表井占压、损坏及用水人责任等原因不能抄验水表时,供水人可根据用水人上        个月最高月用水量估算本期水量水费。如用水人三个月不能解决妨碍抄验表问题,供水人不退还多估水费。
5、供水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水质不间断供水。除高峰季节因供水能力不足,经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被迫降压外,供水人应当按照合同规定的压力供水。对有计划的检修、维修及新管并网作业施工造成停水的,应当提前24小时通知用水人。
6、供水人设立专门服务电话实行24小时昼夜受理用水人的报修。遇有供水管道及附属设施损坏时,供水人应当及时进入现场抢修。
7、如供水人需要变更抄验水表和收费周期时,应当提前一个月通知用水人。
8、对用水人提出的水表计量不准,供水人负责复核和校验。对水表因自然损坏造成的表停、表坏,供水人应当无偿更换,供水人可根据用水人上        个月平均用水量估算本期水量水费。由于供水人抄错表、计费水表计量不准等原因多收的水费,应当予以退还。
 
第三条  用水人的权利和义务
1、用水人应监督供水人按照合同约定的水压、水质向用水人供水。
2、用水人有权要求供水人按照国家的规定对计费水表进行周期检定。
3、用水人有权向供水人提出进行计费水表复核和校验。
4、用水人有权对供水人收缴的水费及确定的水价申请复核。
5、用水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按期向供水人交水费。
6、保证计费水表、表井(箱)及附属设施完好,用水人应配合供水人抄验表或者协助做好水表等设施的更换、维修工作。
7、除发生火灾等特殊原因,用水人不得擅自开封启动无表防险(用水人消火栓)。需要试验内部消防设施的,应当通知供水人派人启封。发生火灾时,用水人可以自行启动使用,灭火后应当及时通知供水人重新铅封。
8、用水人不得私自向其他用水人转供水;不得擅自向合同约定的四至外供水。
9、由于用水人用水量增加,连续半年超过水表公称流量时,应当办理换表手续;由于用水人全月平均小时用水量低于水表最小流量时,供水人可将水表口径改小,用水人承担工料费;当用水人月用水量达不到底度流量时,按照底度流量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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