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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管合同

时间:2023-07-19  来源: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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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双方本着合法原则、平等互利等价有偿原则、契约自由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经过友好协商,签订本合同,共同信守。
 
第一条  保管物的基本情况
1、保管物为:_________。
2、保管场所:保管场所由当事人约定;没有约定的,依保管物的种类、价格,有偿还是无偿等情况确定适当的保管场所。
3、保管方法:当事人约定的保管方法,乙方不得擅自变动。如果遇到了紧急情况,并且可以推定甲方如果知道此种危机发生也同意改变其约定的保管方法时,乙方可改变保管方法。保管方法有特殊约定的,应以特殊约定的方法进行保管。
4、保管期限:自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至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止。当事人之间对保管费用的付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进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如果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就依有关合同条款或交易习惯确定。
 
第二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应当自己负担保管物灭失、毁损的风险。
2、甲方寄存货币、有价证券或其他贵重物品而未作声明的,该物品毁损、灭失后,乙方可以按一般物品予以赔偿,除非乙方有故意或重大过失。
3、甲方对于有瑕疵的保管物或按保管物的性质需要采取特殊保管措施的保管物负有告知义务,在其违背其告知义务时,应承担风险负担义务。
 
第三条  乙方权利义务
1、甲方向乙方交付保管物的,乙方应当给付保管凭证,但另有交易习惯的除外。
2、乙方不得将保管物转交第三人保管,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乙方违反前款规定,将保管物转交第三人保管,对保管物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3、乙方不得使用或者许可第三人使用保管物。
4、第三人对保管物主张权利的,除依法对保管物采取保全或者执行的以外,乙方应当履行向甲方返还保管物的义务。第三人对乙方提起诉讼或者对保管物申请扣押的,乙方应当及时通知甲方。
5、保管期间,因乙方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乙方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保管是无偿的,乙方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失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6、甲方寄存货币、有价证券或者其他贵重物品的,应当向乙方声明,由乙方验收或者封存。甲方未声明的,该物品毁损、灭失后,乙方可以按照一般物品予以赔偿。
7、保管期间届满或者甲方提前领取保管物的,乙方应当将原物及其孳息归还甲方。乙方返还的物品应为原物及原物在保管期限内所生的孳息。
8、乙方保管货币的,可以返还相同种类、数量的货币。保管其他可替代物的,可以按照约定返还相同种类、品质、数量的物品。
9、甲方未按照约定支付保管费以及其他费用的,乙方对保管物享有留置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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