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用气合同
时间:2023-08-02 来源: 作者:
鉴于:
为了明确供气人和用气人在燃气供应和使用中的权利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城市燃气管理办法》、《城市燃气安全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经供气人与用气人双方协商,签订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第一条 具体合同内容
1、用气地址、种类、性质和用气量
1.1用气地址为 (用气人燃气用具所在地的地址、用气贮气设备所在地的地址、燃气供应站的地址等)。
1.2用气种类为
1.3用气性质为
1.4用气数量
1.4.1用气量: 立方米/年(吨/年); 立方米/月(吨/月); 立方米/日(吨/日)。
1.4.2用气调峰的约定: 。
2、供气方式和质量
2.1供气方式
2.1.1供气人通过管道输送方式;瓶组供气方式;瓶装供气方式;或者 设施,向用气人供气。
2.1.2燃气供应时间约定:24小时连续供气;自 时起至 时止;或者 。
2.2供气质量
2.2.1供气人所供燃气气质应当执行“天燃气-Sy7514”:“人工煤气-GB13612”:“液化气-GB11174”标准。
2.2.2根据用气人用气性质,双方约定执行下述质量指标:
3、供气人保证在 前气压大于等于 千(兆)帕。
4、供、用气设施产权分界与维护管理
4.1供、用气设施产权分界点是: 。
4.2产权分界点(含)逆燃气流向的输、配气设施由供气人负责维护管理;产权分界点顺燃气流向的输、配气设施至燃气用气器具由用气人负责维护管理,或者有偿委托供气人维护管理。
第二条 供气人的权利和义务
1、供气人应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用气人的用气设施运行状况和安全管理措施进行安全检查,监督用气人采取有效方式保证安全用气。
2、供气人应监督用气人在合同约定的数量、使用范围内使用燃气,有权制止用气人超量、超使用范围用气。
3、用气人逾期不交燃气费,供气人有权从逾期之日起向用气人收取滞纳金。
4、用气人用气设施或者安全管理存在不安全隐患、可能造成供气设施损害时,或者用气人在合同约定的时限内拒不交燃气费的,供气人有权中断供气。
5、供气人因供气设施计划检修、临时检修、依法限气或者用气人违法用气等原因,需要中断供气时,应提前72小时通过媒体或者其它方式通知用气人。因不可抗力原因中断供气时,供气人应及时抢修,并在2小时内通知用气人。
6、供气人有义务按照合同约定的数量、质量和使用范围向用气人供气。
第三条 用气人的权利和义务
1、用气人应监督供气人按照合同约定的数量和质量向用气人提供燃气。
2、用气人有权要求供气人按照国家现行规定,对燃气计量器具进行周期检定。
3、用气设施发生故障或者存在不安全隐患时,用气人有权要求供气人提供(有偿、无偿)用气设施安全检查和维护保养的服务。
4、用气人应按照合同约定交燃气费。
5、用气人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数量和使用范围使用燃气。
6、用气人未经供气人许可,不得添装、改装燃气管道,不得更动、损害供气人的供气设施,不得擅自更换、变动供气计量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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