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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寄养协议

时间:2023-08-02  来源: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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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于:
发扬中华民族尊老爱幼的优良传统,使不幸孤儿回归家庭,融入社会,塑造儿童健康心理和性格,维护被寄养儿童合法权益,促进被寄养儿童健康成长,根据《家庭寄养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以及其他相关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孤儿家庭寄养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协议。
 
第一条  具体协议内容    
1、乙方同意接收寄养甲方单位所属孤儿一名:姓名:_____________,性别:_________,出生: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籍贯:_________。    
2、寄养融合期为____日,从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年____月_____日。
3、正式家庭寄养时间为____日,从____年___月___日至____年____月_____日。
(风险提示:《家庭寄养管理办法》规定,约定寄养融合期的,不得低于60天。)
 
 第二条  乙方权利义务
1、乙方承诺:
1.1有本市常住户口和固定住所。被寄养儿童入住后,人均居住面积不低于当地人均居住水平; 
1.2有稳定的经济收入,家庭成员人均收入水平在当地人均收入处于中等水平以上;
1.3家庭成员未患有传染病或者精神疾病,以及其他不利于被寄养儿童成长的疾病;
1.4家庭成员无犯罪记录,无不良生活嗜好,关系和睦,与邻里关系融洽;    1.5乙方的年龄必须在三十岁至四十五岁之间,身体健康,具有照料儿童的能力经验,初中(或相当于)以上文化程度。
2、乙方在寄养期间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2.1保障被寄养儿童的人身安全,无偿抚养被寄养儿童;
2.2对被寄养儿童提供生活照料,帮助其提高生活的自理能力;
2.3培育被寄养儿童树立良好的思想道德观念; 
2.4按国家规定安排被寄养儿童接受学龄前教育和义务教育;负责与学校沟通,配合学校做好寄养儿童的教育工作;
2.5定期向甲方反映被寄养儿童的成长情况;
2.6其他应当保障被寄养儿童权益的义务。  
 
第三条  甲方权利义务    
1、甲方应培训寄养家庭中的主要照料人,组织寄养工作经验交流活动。
2、定期探访寄养儿童,及时处理存在的问题。
3、监督、评估寄养家庭的养育工作。
4、建立家庭寄养服务档案并妥善保管。
5、向主管民政部门及时反映家庭寄养工作情况并提出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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