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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纪合同

时间:2023-07-25  来源: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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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行纪人接受委托人的委托,就代办_________事项,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 具体合同内容
1、委托事项:行纪人受委托人的委托,就_________一事,提供行纪服务。     
2、委托事项的具体要求:
2.1品名:_________ 
2.2规格:_________ 
2.3型号:_________ 
2.4数量:_________ 
2.5质量: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2.6价格:_________
3、履行期限及履行地点:
3.1履行期限不明的,委托人可以随时要求行纪人交付委托购买的商品,但应当给行纪人必要的准备时间。行纪人要求给付酬金、费用的,由商业习惯的从习惯,无商业习惯的自实施行纪行为完毕之时,可以行使报酬请求权,委托人也应于此时支付报酬、费用。
3.2履行地点不明确的,委托人给付报酬费用的,应当在行纪人住所地或主营业所进行,行纪人交付卖出商品的价款,应在委托人住所地或主营业所进行;行纪人交付买入的商品的,应在行纪人住所地或主营业所进行。
 
第二条  委托人的权利义务
1、委托人应当及时受领行纪人按照约定买入委托物。
2、行纪人完成或者部分完成委托事务的,委托人应当向其支付相应的报酬。
3、委托人应当向行纪人提供真实可靠的相关资料。
4、委托人应当向行纪人如实说明委托物存在的瑕疵。
5、委托人不得隐瞒与委托事项有关的重要事项,提供不真实信息或者要求提供违法服务。
6、委托人应按照本合同约定的向行纪人支付佣金。
7、委托人应保证自己提供资料的真实性与合法性。
8、委托人有权要求行纪人按照自己的指令从事贸易活动。
9、委托人发现行纪人违反了合同约定时,有权拒绝接受因行纪人的行为所产生的任何法律后果。
10、委托人发现行纪人违反了合同约定时,有权拒绝支付酬金和偿还费用。
 
第三条  行纪人的权利义务
1、行纪人处理委托事务支出的费用,由行纪人负担。 
2、行纪人占有委托物的,应当妥善保管委托物。 
3、行纪人应对委托事务进行状况的报告义务 
4、委托物交付给行纪人时有瑕疵或者容易腐烂、变质的,经委托人同意,行纪人可以处分该物;和委托人不能及时取得联系的,行纪人可以合理处分。
5、行纪人处理委托事务取得的财产,应当转交给委托人。
6、行纪人低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卖出或者高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买入的,应当经委托人同意。未经委托人同意,行纪人补偿其差额的,该买卖对委托人发生效力。  
7、第三人不履行义务致使委托人受到损害的,行纪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行纪人与委托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8、行纪人高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卖出或者低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买入的,可以按照约定增加报酬。
9、委托人对价格有特别指示的,行纪人不得违背该指示卖出或者买入。
10、经行纪人催告,委托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的,行纪人可以提存委托物。
11、行纪人卖出或者买入具有市场定价的商品,除委托人有相反的意思表示的以外,行纪人自己可以作为买受人或者出卖人。行纪人仍然可以要求委托人支付报酬。
12、委托物不能卖出或者委托人撤回出卖,经行纪人催告,委托人不取回或者不处分该物的,行纪人可以提存委托物。
13、委托人逾期不支付报酬的,行纪人对委托物享有留置权。
14、行纪人不得与第三方串通,损害委托人的利益。
15、行纪人不得骗取、占用委托人的款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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